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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行为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16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强迫交易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经常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或者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交易的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的,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等等。

  (一)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一般性界定

  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必须坚持主、客观要件相统一,从这一角度可以初步判断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以下区别:

  (1)两罪被分别规定在了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两个不同的章节,从其规定分类可见其立法本意。两者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但主要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主要是公私财产权利,其次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利益,后罪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次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是区分两罪的主要一点。

  (2)在手段行为上,敲诈勒索罪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的内容多种多样,只要是基于索要财产的意图,以损害他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及其他利益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就范的方式,都可以成为恐吓的内容,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因此会无限制地涉及被害人各方面的利益,行为上当然也包括暴力的方法,只是在程度上相对较轻。强迫交易罪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以暴力、威胁为手段,从量刑上看是轻罪,因此对其暴力、威胁程度要求以足以使交易相对方产生心理强制而不得已进行交易为限(区别于抢劫罪中需要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要求)。

  (3)在主体方面,前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后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这一点对于本案定性也十分重要。

  (4)在主观目的上,两者都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不同的是前罪行为人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后罪的目的不排除非法占有了高于市场价格的钱款或通过低价而获利,但其根本目的是促使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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