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6327-0151

在线咨询

成功代理温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分期付款)案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02

  原告:温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17日生,住所:广东省xx县安流镇大九村。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xx镇xx庄村3区03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清借款伍拾贰万元(¥520000元)及相应利息;

  2、利息按起诉时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借款清偿日止。(自2010年8月31日算至2013年7月26日的利息为¥ 元);

  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9月至2010年8月31日,被告杨某某以借口治病为由,向原告借款伍拾贰万元整(¥520000元),并约定借款还清时一次性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给原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1年1月31日前还伍万元(¥50000元),2011年4月30号前还贰拾伍万元(¥250000元),2011年8月31号前还贰拾贰万元(¥22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拒绝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公正判决如请求。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温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17日生,住所:广东省xx县安流镇大九村。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宋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26日,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xx镇杨x村3区034号。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告温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因被申请人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夫妻双方婚姻期间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申请人宋某某与杨某某应当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为了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认定本案全部责任人员,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杨某某与宋某某对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截止到辩论终结之日止的部分、以及本金偿还完毕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关于本案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分期付款诉讼时效问题,对此最高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下一篇:王xx污染环境案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