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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特点与优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16

  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受到广泛欢迎并普遍运用的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国外80%以上的民商事纠纷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仲裁制度起源于商人之间的约定,它的所有程序都是为了快速、灵活地解决经济纠纷而设计的。我国仲裁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济南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组建成立,现共有仲裁员356名,下设长清分会、商务仲裁中心、食品行业仲裁中心、交通物流行业仲裁中心、现代物流协会仲裁中心、侨联联络处等多个仲裁分支机构,每年处理案件上千件。

  对于当事人来说,仲裁被列为优选方式是由仲裁的以下特点决定的:

  一、仲裁机构具有独立性。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构,不按行政区域层层设立,只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其他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没有上级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多。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事前或事后约定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才可以受理案件。仲裁机构之间是完全平等的,选择仲裁机构无需受制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无论国内国际的当事人都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中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来决定自己的事情,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仲裁运用的法律和语言等。当事人可以自己和解或者要求仲裁庭进行调解,并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三、一裁终局,快捷便利。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法院起诉。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而且由于仲裁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审理制度,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比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只有两个月,因此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快速,避免了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当中。对于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节省了时间也就是节约了争议解决的成本,缩短了资金周转期,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四、不公开审理。仲裁一般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仲裁庭对案件的具体内容是完全保密的,不得在报纸上披露,也不得接受媒体的采访,这样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五、专家断案,独立、专业、公平、公正。不同于法院的审判庭,仲裁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裁断案件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仲裁员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行业知识,也懂得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商业惯例,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所以他们仲裁案件时能听得懂、看得清、裁得准,使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纠纷能够公平及时得到解决。为了保证仲裁公正公平,济南仲裁委员会对所聘任的仲裁员进行了系统规范的管理,以确保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遵纪守法。

  六、开庭气氛宽松案件当事人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仲裁是专家断案,开庭时态度和善,不以权势压人,能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所以气氛不会很紧张,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仲裁为当事人辩明是非,行使自己的权利创造一个宽松友好的环境。而且仲裁注重调解,仲裁员会耐心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纠纷,达到“双赢”的效果。

  七、仲裁程序灵活。和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仲裁在程序上比较灵活,保证了在时间上的快捷。比如当事人可以协议决定省略某些程序,比如被申请人可以放弃答辩期、双方可以协议申请提前开庭等,这样可以提前解决争议。

  八、济南仲裁委员会成立了调解中心,可以为没有约定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组织调解、化解纠纷。开辟一个新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中心聘请专家为当事人调解案件,调解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调解不成退全款。并且可以根据调解结果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调解书,出调解书的仲裁收费减半。

  九、仲裁程序可以满足当事人保全、鉴定、公告、调取证据、缺席裁决等程序权利。

  十、仲裁的裁决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广泛的执行效力,可以快速、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同时,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均可在香港、台湾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到认可、执行。

  十一、仲裁裁决履行率高。由于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能充分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见解,仲裁员审案作风民主且专业水准高,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自觉履行率一般较法院判决的履行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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