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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xx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02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张xx(张某某之叔)因涉及2003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被判决犯强奸罪并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案经再审,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宣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宣告张某某、张xx无罪。2013年5月2日,张某某、张xx分别向浙江 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合计266万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财产损失16万元,律师费1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浙 江高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张xx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无罪释放,各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天,应由该院按照法定 标准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并综合考虑两人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影响等具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该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国 家赔偿决定,赔偿张某某、张xx人身自由赔偿金各65.5730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各45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 案系2013年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刑事冤错赔偿案件,审理期间和赔偿决定作出后,各大媒体、网站均予跟踪报道评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依法及时充分赔偿的同时,针对张某某、张xx所提困难补助申请积极进行人道补偿救助,叔侄两人服判息诉,未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 定。

  1、依法及时赔偿,让公平正义得以高效实现。为尽快实现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赔程序设定了两个月的期限。本案中,浙江高院一方面于再审改判后即向张某某、张xx公开道歉,另一方面于收到赔偿申请的当日 即予立案并派人听取了两人的意见,十五日后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2013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的通知》之日作出国家 赔偿决定,依法及时地保障了两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反响普遍较好,被网民、法律界人士评价为“赔得快也是一种正义”、“赔得快对蒙冤者也是一种慰藉”等。

  2、 依法充分赔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关怀。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赔偿法》实行法定赔偿,只对属于法定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赔偿项目按照法定 标准计算赔偿金,例外项目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允许自由裁量。本案中,浙江高院自始即确定了用好用足现有法律规定的工作思路,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赔偿请求, 按照法定标准确定人身自由赔偿金,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张某某、张xx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影响等具体情况,依法酌定了精神损害抚 慰金,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关怀。

  3、 “改、赔、补”紧密衔接,实现了法律效果和 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本案再审期间,浙江高院即根据案件进展拟定了初步的国家赔偿方案和补偿救助方案。再审改判无罪且张某某、张xx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 国家赔偿工作即快速启动并及时办结,补偿救助问题亦同步研究并在赔偿处理后期特别是结案后即紧锣密鼓开展,三项工作衔接紧密,有效促成了张某某、张xx服判 息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其他冤错赔偿案件的处理,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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